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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评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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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评选制度
 
一、由相关业务部室向团市委党组提出荣誉评选申请,并提交评选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团市委党组批准评选方案后,业务部室下发评选通知,成立评审小组,安排相关评选事宜。
三、评选实行申报制。凡具备申请荣誉称号基本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均可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具备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四、逐级审查。在个人(或集体)申报的基础上,由业务科室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团市委党组复核、批准。
五、公示制。初评结果须面向社会公示七天,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市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六、召开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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