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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访问次数: 来源:威海团市委
党费收缴制度
 
一、把握政策,明确标准
1、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除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以外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组部,由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严肃纪律,按时交纳
1、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每年年初,要根据党员工资变化情况,及时核算交纳基数,特别是要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和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3、各党委(总支)、支部务必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所属党员党费足额上交机关工委,不得随意截留或拖欠。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年度所属党员的《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见附表)报机关工委组织科审核。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严格程序,规范使用
1、除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可以按比例留存党费外,其它基层党组织不得留存。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1、专人收缴制度。党费的收缴工作由各党委(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具体负责,也可指定其它委员负责。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收缴记账制度。收缴党费原则上要以支部为单位设立党费“流水账”,以确保历次党费收、交数额有据可查。党委(总支)收缴所属支部交纳的党费时,要统一开据市委组织部印制的“党费收据”。对每一张收据,要做到有收款党组织盖章、收款人和交款人签字,手续齐全方可开据、入账。
3、定期核准制度。每年年初,要以支部为单位对所属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核定。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随时进行核准,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监督检查制度。机关工委定期对各党委(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市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作为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切实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效,不出问题。
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基层党支部,传达到每一名党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使党员人人知晓。对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等,可采取印制宣传单、卡片、明白纸等方式,把相关的条款发放到这些党员手中,使他们都知道自己应当如何交纳党费。要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党员对新的党费文件颁发后的反映,了解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好答疑释惑工作。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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