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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的由来
1993年底,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并于1994年12月5日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也逐步建立。
由于3月5日是毛泽东主席为雷锋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纪念日,所以每年的3月5日成为传统的学雷锋活动日。2000年,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下发通知,从当年起把每年3月5日定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威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Weihai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W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县市区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市的专业、行业以及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推进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威海市委领导、山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威海市新威路1号市政府7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市区、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市内外一些国际志愿者组织或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市区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市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公民个人,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以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市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的大会;
(四)项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指导委员会委员、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的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市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团市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根据理事会决定,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团市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团市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的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省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市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5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国推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遵纪守法。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七、注册号
为便于全国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十、志愿服务
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发挥直辖市作用,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它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个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十一、激励和表彰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组织负责。
2.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3.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4.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5.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奖章;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2-4项规定执行。
6.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获奖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答案。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还可以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3月5日)前后进行。
十二、权益保障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组织保障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直辖市、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团组织应普遍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部、服务中心,条件成熟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团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协会或志愿服务站、服务总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组织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安排注册志愿者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发挥志愿者服务站的核心作用,促进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构成的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十四、其它
1.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在本办法颁布后未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志愿者工作组织奖评选。
2.各地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