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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以威海优秀青年厂长(经理)为主体的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威海市青年联合会和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管理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接受团威海市委的领导。
第二条
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威海市青企协;英文译名为:
Weihai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YEA。
第三条
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青年企业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基本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发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成长;
(二)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四)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各市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凡各市、区的青年企业家协会,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厂长(经理),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或市区协会、县级团组织推荐,或现有会员介绍,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入会。
第八条
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会员证向会员颁发。
第九条
本会实行届满超龄退会制,凡届满后年龄超过40周岁的会员可自动退会。本会领导成员和愿意继续保留会籍的会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工作,争创最佳成绩;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讨论、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力;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展览、考察、咨询服务及新闻宣传等活动;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和由它推选出的理事会。换届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工作年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组织全体会员大会;
(二)贯彻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召集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四)研究决定本会的活动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决定增补本会领导成员。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副会长连任,但均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一般由常务副会长兼任。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市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和本会退任的会长、副会长任顾问。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基层部,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会费和社会赞助。本会会员必须交纳会费,并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鼓励多交支持本会工作。同时,本会接受企业赞助和各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用账户,建立账目,专款专用。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书面向会员公布。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呈圆形,由"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及其英文缩写、风帆、海浪与飞翔的海鸥所组成,象征着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在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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