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努力实现新的突破
1.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现富民强市、打造人居福地、建设全面小康和现代化新威海的重大战略措施来抓。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无论是总体规模、人均户数、大企业比重、产业特色还是社会化服务、发展环境,我市与先进地区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关系整体经济的实力和地位,关系人民群众富足安康,关系我市全面小康和现代化新威海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差距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着力改变部分群众小富即安、轻利薄商的思想意识,克服部分企业小成即满、循规蹈矩、缺乏做强做大激情的安逸思想;破除一切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条条框框,清除一切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大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良好创业环境和浓厚创业氛围,形成遍布城乡各地、覆盖千家万户,密集成群、联动发展的全民创业新高潮,推进民营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
2.在原创型民营企业培育上实现突破。坚持抓大扶小、全民创业的发展战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激活各类资本,
挖掘各种资源,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小企业孵化和培育力度,实现民营经济质的优化提升和量的膨胀壮大。到2010年,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突破10万户,从业人员突破60万人,注册资本突破700亿元,总体经济规模实现翻番。
3.在壮大骨干企业上实现突破。坚持“政策倾斜、梯次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整合现有优势资源,做强、做大一批民营中小企业。“十一五”期间,从全市优势行业中筛选100家规模民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使其成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筛选1000家最具成长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群体;筛选10000家个体业户进行重点联系,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具体困难,使其尽快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简称“百千万工程”)。到2010年,全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破1600家,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突破550家,过10亿元的企业突破35家。
4.在建设特色产业集群上实现突破。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筛选一批最具成长性的特色产业予以集中扶持,全面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科学化、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围绕特色产业设立和培育专业市场,加强市场体系培育,使特色产业与专业市场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围绕龙头企业构筑产业链条,推动主导龙头企业与民营中小企业链接,形成以技术、资本、品牌和市场网络等为纽带的分工协作体系;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集中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扩大产业聚集规模,使其成为集群研发、创新、交流、信息、物流等中心;推进“一镇一品”、“一镇一业”特色产业镇、村建设。到2010年,力争80%的镇(办事处)都培育出1个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主导产业,每个市区、开发区至少形成2个以上销售收入过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5.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有计划地安排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到骨干民营企业锻炼,帮助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支持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民营企业,从事民营经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身特长参与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退(离)休人员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6.鼓励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应享受的保险金。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
7.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给予创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对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建立集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对其中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区、开发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优惠政策。
8.鼓励支持复员转业军人创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执行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9.鼓励农民创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威政发〔2005〕24号)精神,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农民进城创业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同时,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免交有关行政性收费。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申请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个体经营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有效宅基地权证和相邻房主同意该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农民在当地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免收集市贸易各类行政性收费。对农村能人经商办企业贡献突出又符合条件的,积极吸收其入党,安排或提名担任村干部,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10.吸引外来人员和企业创办民营企业。外地人员来威海市区从事民营经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工商或税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证明,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威海市区落户: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1年内向威海市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3万元,或2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3年内纳税累计超过7万元;3年内接收城镇失业人员20人以上就业,并能提供较稳定工作。外地来威投资的个体户、民营企业业主子女在投资地入学、入托,享受市民待遇,免收借读费。在小城镇的民营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家属户口,按小城镇户口改革政策申报办理。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外来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同等政策。
11.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创业。民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三、推进民营企业规范发展
12.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增资扩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13.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要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要重视企业文化,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企业形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会制度,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
14.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15.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一批以城乡现有各类园区为依托的标准厂房,整合一批现有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配套相应的服务机构,通过提供低价租赁和优惠土地价格及创业辅导等配套服务,对小企业进行连续滚动孵化,解决小企业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的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加快小企业集聚和资本原始积累,促进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建设方面,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16.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坚持以政策为引导、企业或自然人投入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原则,围绕“五大产业群”、“三大基地”,建立一批面向同类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打造一批为产业集聚服务的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和研发中心;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企业的专门技术研发和测试机构向民营中小企业开放,鼓励行业协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民营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发机构,鼓励集群内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组建市场化技术服务平台,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成果推广、科技培训、专利代理申请等全方位综合性技术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校合作、银行支持、中介服务的协作互动、互惠共赢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构建面向全社会的产学研联合信息网,定期征集民营企业技术难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项目中介、咨询服务。各级政府要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示范平台。
17.加快融资担保和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制定担保业配套政策,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加大对主要从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机构的扶持力度,2007年-2009年,对主要从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根据其当年新发生民营中小企业担保额比上年增长情况,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风险补助。加快成立再担保中心,对各担保公司的民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进行再担保,适当分担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风险。加快建设征信体系,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公安、法院、质检、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信用监督和信用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对认定资信等级高、社会信用好的民营中小企业,在银行推介、融资规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逐步推进信用评价与担保一体化发展。
18.加快民营中小企业培训和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为民营企业培训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供有效服务。推进民营企业信息技术应用,以现有中小企业信息网为基础,建立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信息。对承担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和主要从事民营经济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经市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认定,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19.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自发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方便企业家工作交流、信息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大行业协会改革力度,将目前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独立出来,使其逐步成为独立、自主、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代理、信息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劳动就业服务等专业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对新创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
20.进一步改善政务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严禁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对涉及民营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做到管理权限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和结果公开,办事纪律和监督措施公开。
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治理“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部门领导责任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民营企业及来威创业者对政府部门效能评价制度。由市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每年随机筛选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21.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各部门不得执行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借助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搭车收费。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摊派报刊杂志等。严格限制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检查、检验次数,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转嫁费用和负担。在同一部门系统内全面推行“一家查账、多家认可”的办法,除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娱乐服务行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实行中介垄断,强行收费。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咨询等收费的服务项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该项服务,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规定外,不准强制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禁止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及依法应当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禁止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各类财产,禁止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政法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公、检、法和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各级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的各类投诉,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充分尊重和保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合法政治权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参加政治生活、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参与评选市级荣誉称号时,与公有制企业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22.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市级财政自2007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培训和创业辅导、创业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各市区、开发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同省、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匹配,最大限度放大政府资金扶持效应。其他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都可以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申报方式争取获得扶持,各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予以受理。
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积极落实对新创办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能力进行财务核算的民营企业,在税法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征税。各级税务部门不得为突击完成税收任务,要求企业提前预交税款。
23.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同时要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是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放宽企业登记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在威海市区范围内兴办的企业,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帮助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科技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实行筹建登记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放宽前置审批限制和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法定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市政府表彰的威海市百强民营企业、百佳个体工商户,经年检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免检企业。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收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标准。市级原则上不制定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标准;确需制定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招标价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4.进一步改进金融环境。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市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
作用,运用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中央银行票据、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资金实力,督促与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拟上市的企业从土地、资产过户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25.进一步改善舆论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政策解读,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宣传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成功经验,树立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出优秀民营企业的重点项目、名牌产品,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激发广大民营企业和市民投资创业发展的热情和活力。
开展争创威海市百强民营企业和百佳个体工商户活动。市委、市政府每2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百强民营企业、百佳个体工商户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的作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可邀请大中型民营企业参加,有关政策法规要及时传达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政府采购应优先安排向民营及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
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有针对性地参加法律法规、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素质。
六、加强对推进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26.强化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进行研究;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民营经济专题调研活动、召开一次发展民营经济现场办公会和民营经济大会;在原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委员会,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政策研究、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
27.建立完善民营经济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逐级签订责任状。对发展快、质量好的市区、开发区,给予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
28.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要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健全市、市(区)、镇三级民营经济统计网络,切实担负起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等工作,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提高民营经济发展预报监测水平、科学反映民营经济运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各级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要经常开展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