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月7日下发《关于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类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和所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经确认可申请创业补贴。创业补贴按照补贴标准和条件,分为定额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各类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含5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确认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7月30日后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的扶持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对2008年7月30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关于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创业人员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申领范围和补贴标准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自主创业,需要租赁固定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领条件要求是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各类商贸市场以及临街租用固定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入各类创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企业,且签订的租用场地(厂房)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